【以案說法】看完這些案例,一起對毒品堅決說不!
發布日期:2022-11-03 瀏覽次數:1534
【以案說法】看完這些案例,一起對毒品堅決說不!
毒品
一旦沾染
便會帶你走上不歸路
不僅侵蝕健康、消耗錢財
更會讓家庭破碎、誘發犯罪
但凡踏錯一步,便會墜入深淵
下面,用三個真實案例
帶你撥開迷霧
看清毒品的危害
案例一
廖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明知他人郵寄毒品而代為收貨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廖某接到朋友劉某電話,被要求陪同肖某去領取一個快遞包裹。當天下午,肖某駕車接廖某一起來到郴州市某小區。廖某在肖某、劉某的勸說下,同意前去領取該包裹,在與快遞員取得聯系,并確定領取地點后,廖某獨自步行到小區門口的快遞車旁。當廖某即將接手快遞包裹時,察覺有人靠近,隨即放棄包裹轉身逃跑,途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經檢查鑒定,快遞內藏四包用油印紙和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體,其中甲基苯丙胺997.98克、氯胺酮993.71克。共凈重1991.69克。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97.98克、氯胺酮993.71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廖某明知快遞包裹是毒品的情況下,仍親自領取快遞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二
歐某販賣毒品案——“妻承夫業”販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歐某在其丈夫因病去世后,開始接替其丈夫販賣毒品。2021年4月起,歐某先從張某等人處購買毒品冰毒,然后多次販賣毒品冰毒給他人。經查,2021年4月至7月歐某多次販賣毒品冰毒給他人共計1.4克。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毀滅自己,禍及家庭,危害社會。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重點打擊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span>

案例三
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周某在宜章縣巖泉鎮某KTV 包廂內容留肖某、李某、譚某吸食K粉,經檢測四人尿檢均氯胺酮呈陽性。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
吸食毒品危害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害人害己、危害社會。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提供的場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的房間或包廂等,只要給吸毒者提供一個相對隱蔽和隔絕的空間,即可構成本罪的“場所”。

人民法院對毒品違法犯罪“零容忍”,
堅決為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筑起安全屏障。
無論何種毒品出現在身邊時,
我們都要堅決與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以共同行動堅決向各類毒品說“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文章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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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報道:王景霞
文章編輯:董榮錄